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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实务探讨】
政府采购项目应保障劳有所得
——低工资、社保在政府采购中应用的探讨
■ 古力明
近年来,我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持续增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,相关部门根据地域差异、行业不同,明确了最低工资标准、社保基数和缴费比例,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也有着重要体现。
依法缴纳社保作为资格性条款,列入了政府采购法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,那么,在政府采购项目运行时,特别是以团队人员为主的项目,是否可以把人员的社保作为评审因素?如何进行测算?采购人、代理机构、评审专家如何把控?这些问题已成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分歧点,由此出现的项目废标、投标无效、质疑投诉有所增加。通过与社保、医保、法律顾问及相关投标企业深入交流,笔者结合日常项目运行,作如下分析和探讨。
在社保缴费基数方面,多地也有规定。仍以山东省为例,企业为职工社保缴费包括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(生育保险),其中,养老、失业、工伤缴费基数下限为4378元/月,医疗(生育)缴费基数下限为3980元/月。山东省各地市对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有不同规定,以国家划分工伤的第二档为例,济南养老16%、失业0.7%、工伤0.32%、医疗(生育)8%,烟台养老16%、失业0.7%、工伤0.48%、医疗(生育)7.8%,德州养老16%、失业0.7%、工伤0.32%、医疗(生育)7.5%。
同时,笔者认为,各地最低工资标准、社保基数和缴费比例的制定,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收入变化、费用支出、行业风险等因素,比如,烟台的工伤缴费比例明显高于济南、德州等地,外地职工到烟台工作的话,工伤缴费比例不应低于当地标准。为推动政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,建议采购人、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,明确人员工资和社保标准。最后,笔者认为,职工投身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建设,相关工资收入、风险保障要有妥善的安排,让劳动者成为真正的受益人。
(作者单位: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)